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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向亲友转让商业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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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向亲友转让商业利益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国有资产和应得利益,为亲友谋取私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又名非法为亲友谋利罪或以权谋私罪。这是我国修改后的《刑法》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而新设立的一个罪名。这对保护国有资产,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打击该方面的犯罪,促进我国经济建设有序、健康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从该罪的表述看,该罪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它所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利益和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该罪主体主观上具有故意性,客观上有利用职务便利。
作者 李玉华
出处 《廉政瞭望》 1999年第5期27-2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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