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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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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解除行政处分,按照谁给予处分,谁负责解除的原则,由批准给予行政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办理。二、国家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已改正错误的,按照《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诫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的期限予以解除。规定期限的起始时间,从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改正错误,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没有再犯与受到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三、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特殊贡献,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四、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隐瞒其他严重错误,需要追加行政处分的,行政处分期限合并计算。
出处 《廉政瞭望》 1999年第12期8-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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