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自1995年4月30日开始施行。然而,几年来,这项制度却未曾发挥它作为廉政工程所应有的作用,也从未听说有人因为不执行这项制度而被打了板子。因为它所规定的申报财产仅仅包括各类劳务所得及经营所得,却忽视了一项重要收入的申报,即非劳务所得的财产,诸如接受遗产及各种馈赠等。我们常常在一些案例中看到一些被揭露出来的贪官几十万、上百万元未曾申报的财产也突然有了『合法』来源,诸如亲友馈赠、子女结婚收受礼品等等,由于这些财产的『合法』来源难以排除,法律也不得不予以默认,这就是实践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难以认定的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