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息和婚丧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这就是说,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是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的行为,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1994年12月6日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