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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厅长受贿判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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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四川省民政厅副厅长陈占英受贿抗诉、上诉一案日前已有结果: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成都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占英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判决。一审判决后,作为公诉方的成都市检察院认为判决太轻,提起抗诉;而被告陈占英认为量刑太重,提起上诉。对成都市检察院的抗诉理由,省高院审理后认为:1.票据金额3.124万元应予以扣除,不作受贿认定。所依据的证据和事实是:一审期间。
出处 《廉政瞭望》 1999年第10期16-1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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