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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回租式租赁的法律思考——对一起“回租”合同纠纷的判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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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融资租赁合同是租赁公司融通资金,购买承租企业选定的设备,租给承租人有偿使用的协议。其与传统的借贷合同的本质区别在于融资、融物性。其中的回租式租赁,由承租企业选定自己为“供货商”,将已拥有的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然后租回,更好地满足了企业发展生产、融通资金的需要,在经济生活中日益增多。本文试图从案例分析的角度,剖析融资租赁合同、尤其是回租合同的法律特征,以期增强人们对这一新类型合同的理解。
作者 马思萍
出处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 1999年第2期64-66,共3页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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