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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与语词对象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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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语言既具有高度的精确性和严密性, 又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与抽象性。用现代语言学理论分析,某些法律语词缺乏相应的“语词对象”,因而形成了法律语言的模糊与抽象。这是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歧解的主要因素。法律语言表意的不确定性是一种客观存在,它是由自然语言的本质决定的。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人们尽最大可能寻求精确的表述,使法律语言中缺乏“语词对象”的语词减少到最低限度。
作者 刘愫贞
机构地区 西北政法学院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1999年第5期59-61,共3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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