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刑诉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同时,第2款又作如下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1999年第3期51-51,共1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