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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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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用药,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确定《药品目录》中药品品种时要考虑临床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考虑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和用药习惯,中西药并重。 第三条 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1999年第7期40-41,共2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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