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就村民委员会属于何种民事主体性质提出了见解。我国学术界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和国家四类,而法人又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种,非企业法人的外延涵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作者认为:村民委员会显属非企业法人,但它有其特殊性,因而宜将其单列界定其民事主体性质,称为基层自治组织。结论是“我国的非企业法人应包括四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9年第4期28-30,共3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