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委局分别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等等。这几个配套文件对各地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本刊特刊发这三个暂行办法,以供各地贯彻执行。其余相关配套文件,将陆续发表。为了便于对医保政策的全面了解,同时刊发国发(1998]44号文件、吴邦国副总理在“全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张左己关于《决定>的说明等(李岚清副总理的讲话本刊已于1998年第6期发表)。
出处
《中国卫生质量管理》
1999年第3期5-6,共2页
Chinese Health Quality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