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治疗和控制地方病,消除其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方病包括:碘缺乏病、大骨节病、克山病、地方性氟中毒及布鲁氏菌病和鼠疫。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本省地方病病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予以公布。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地方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病治病与脱贫致富相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综合防治的原则。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1999年第6期39-41,共3页
China Health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