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卫生法》的法律责任中对食品卫生违法行为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行政处罚规定,其中一些为"并处式"条款,即对一食品卫生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同时,还须并处责令改正、取缔或销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处罚,而且,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多项条款的,还应该同时给予相应的多项合并处罚。对食品卫生违法行为是否需要一律给予并处?这是食品卫生执法工作中需要具体明确和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对食品卫生违法行为应按规定予以并处,但对有些单项或多项食品卫生违法行为一律给予并处,反会出现不合理或执行矛盾的情况。因此。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1999年第2期28-28,15,共2页
China Health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