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在1998年机构改革中,组建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卫生部的药政、药检职能移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正式成立,但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此向国务院请示,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了处理意见,并经国务院领导批准。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法主体变更的紧急请示】的复函》(国法函[1999]12号)文件精神,现就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主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中央一级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使《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能。二、为防止药品市场监督管理脱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主体,在新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完成前,仍由原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主体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待新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完成后。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1999年第3期34-34,共1页
China Health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