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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企业职工退休条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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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来一些地区劳动部门来文请示,在企业破产、改制后,原职工过去曾从事过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现在有的领取了安置费、有的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其退休条件应如何掌握。经研究,现规定如下,请贯彻执行:一、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
机构地区 四川省劳动厅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1999年第11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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