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关于政法机关撤销和移交企业职工安置意见的函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根据你们的要求,经认真研究,现对政法机关撤销和移交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撤销企业职工的安置,按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办理。企业撤销前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其职工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其职工可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对待,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1999年第2期37-37,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