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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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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1998年度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川劳险[1999]5号根据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规定如下,请按照执行。一、1997年底以前因工负伤鉴定为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1999年第3期33-40,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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