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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两审”支持企业纠正不规范的“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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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申诉人:李某被诉人:某化工公司案由:内部退养争议申诉人李某1998年3月3日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诉称:申诉人1997年5月依据化工部《关于深化国有化工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和被诉人公司《关于职工内部退养的规定》,办理了提前退养,领取退养工资600元。1997年11月,公司还下发了《加大三项制度改革力度的几项规定》,再次对内部退养的条件、待遇作了规定。但从1997年12月起,公司新上任法人代表就否定了上述文件规定的退养待遇,将申诉人改为领取下岗生活费210元。为此。
作者 刘杉
机构地区 成都市劳动局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1999年第8期27-2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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