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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簿公堂”的误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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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诉诸法律的也越来越多,于是,"对簿公堂"一词经常见诸报刊。可是,有些撰文者没有真正懂得这个词的涵义,而至于误用。试举几例。例一:有迹象表明,此案倘再有"进展",该是他站在原告席上与嘉兴地税局对簿公堂了。(摘自1999年2月23日《杂文报·罪与非罪》)例二:但丈夫并没有践诺,后来索性与妻分居,最终要与妻对簿公堂。(摘自1999年5月1日《周末》报)
作者 伍学军
出处 《语文月刊》 1999年第9期20-2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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