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7年某日,X县木材公司石镇供销站刘站长收到一份Y县法院寄来的判决书,他深感疑惑,因为老刘从未去过Y县法庭,也从未与判决书中提到的原江北建筑公司有过任何业务关系,判决书上却赫然写着石镇站必须赔偿Y县供销公司广南木材站和江北公司定货款、船运费经济损失共计12.86万元。望着这份判决书,老刘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唯一能做的就是赶快向市中级法院上诉。谁知更让他感到莫名其妙的是他连二审法院庭审人员的影子也未见到,却又收到了二审发来的一份“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书。
出处
《山东档案》
1999年第3期39-40,共2页
Shandong Archi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