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诉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不具有实体判定权能。但公诉机关运用不起诉权时,实际起着“司法”的作用。不诉权的运用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的目的,也利于诉讼经济。公诉权是一项具有专属性的法定职权,由检察机关独占。法院只应享有公诉改变的建议权、要求权而不享有强制性决定权。公诉权的行使必须符合特定的诉讼条件,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以及程序原则。判断公诉机关是否滥用公诉权,不必以法院是否作出有罪裁决为标准。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1999年第3期44-47,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