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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不当减刑、假释裁定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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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这一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和刑...
作者 牛正良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1999年第2期15-17,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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