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9年6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某商号的请求,报出C514某初级产品200吨,每吨人民币1950元,CIF/鹿特丹,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到我方发盘后,来电要求降价.我方于7月17日回电表示同意每吨降至1900元,并将数量增至300吨.这一新要约发出后,荷商于7月22日来电:“你17日电C514我方接受300吨,每吨人民币1900元,CIF/鹿特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船.但需按装船净重计算,除提供通常装船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疫证明书、产地证、磅码单,需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袋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