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住宿中财产被盗,谁承担责任?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某土产公司业务员庄某受单位之托,到江苏某市某纺织厂催收货款。1998年9月18日上午从上海乘火车刚到江苏某市,住进某市南光大酒店,即与某纺织厂联系货款之事。下午庄某到某纺织厂拿到五万元现金,返回大酒店,晚上庄某离开房间到餐厅吃饭回来,发现房间门未锁,就问服务员,服务员说不知道,也没有看见有人进过房间,庄某进房之后,发现存放五万元现金的密码箱不见了。经与大酒店经理、保安部联系,并向某市110台报警。经某市110台刑侦人员认定,庄某住的房间确实被他人进过。
作者 罗襄珑
出处 《法制与经济》 1999年第5期42-42,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