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怎样检查企业让利返还资金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通知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作者 朱建威
出处 《税收征纳》 1999年第10期22-24,共2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