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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公式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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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
出处 《税收征纳》 1999年第11期26-2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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