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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前补亏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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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有些纳税人由于对一些相关规定并不很清楚,操作上常遇到一些困难或出现差错,也增加了税务审核的工作量。为帮助纳税人(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正确地办理亏损弥补。
作者 任振礼
出处 《税收征纳》 1999年第12期31-3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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