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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削价处理货物非正常损失及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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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鄂国税发[1998]156号文“纳税人削价处理及报废积压滞销货物和超过保质期的货物的损失,以及超过行业标准规定正常损耗范围的盘亏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规定,削价处理货物属于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作者 麟翔
出处 《税收征纳》 1999年第3期32-3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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