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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事拾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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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猪税收禁止包税和摊派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进一步重申和明确了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的屠宰税和增值税等税收问题。 《通知》强调,在生猪生产、销售、运输、宰杀、加工、储存等全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税收规定。禁止包税和各种摊派或乱摊派税款的行为,严格实施一税一票。禁止一票多税和一票又税又费、税费混征的做法。 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
出处
《税收征纳》
1999年第7期40-41,共2页
关键词
增值税
屠宰税
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人
税收问题
国税局
通知
税务代理
税务机关
税款
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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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J]
.税收与社会,1999(11):58-59.
2
国税总局重申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J]
.中国动物保健,1999,0(6):34-34.
3
信息拾萃[J]
.广西经济,2004,23(1):43-43.
4
国内经济信息拾萃[J]
.上海工商,2003(3):61-61.
5
税事拾萃[J]
.税收征纳,1999,0(11):36-37.
6
信息拾萃[J]
.广西经济,2004,23(2):43-43.
7
何永坚.
信息拾萃[J]
.广西经济,2004,23(4):40-40.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J]
.辽宁财税,1999(8):55-55.
9
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J]
.福建税务,1999(8):54-54.
10
税事拾萃[J]
.税收征纳,1999,0(3):44-45.
税收征纳
1999年 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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