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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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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将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该项法律实施后,纳税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主要有以下几项权利: 一、有权对执法依据的合法性申请审查。纳税人如认为税务机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认为税务机关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对税务机关依据的下列规定提出审查申请。一是国务院部门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二是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的规定;
出处 《税收征纳》 1999年第9期31-3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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