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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 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通知: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
出处 《税收征纳》 1999年第2期28-2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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