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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价外费用和进货返利计税及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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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就是说在价格外收取的一切费用都应并入销售货物的销售额,按货物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通知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
作者 朱建威
出处 《税收征纳》 1999年第2期34-3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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