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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民肖像权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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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拥有、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它与公民本人的人格紧密联系而不能分离。它直接关系该公民的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关系到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和应受到信赖和尊敬的程度,影响着一个人的民事权利的取得。因此,肖像权是重要的人身权,保护肖像权是保护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侵害肖像权是侵害人身权的常见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作者 邹中玺
出处 《观察与思考》 1999年第9期38-39,共2页 Observation and Pond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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