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防范性。其秘密性不同于技术信息的秘密性而具有相对性;其价值性的基本核心在于对权利人具有重大的积极或消极的利益影响;其实用性不仅指能实际地应用于生产、管理和经营,还指可能实际地造成消极性的“实用”结果;其防范应是指权利人采取了适当而合理的保密防范措施。确定某种经营信息可否以适用竞业禁止规则的方式加以保护,应以该经营信息对于权利人是否具有重大的积极或消极的利益影响,且权利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为衡量准则。经营信息商业秘密适用竞业禁止方式保护时必须遵循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的普遍性规则。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1999年第2期70-76,共7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