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人的犯罪事实一经查明,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即由社会公民的身份转化为犯罪公民的罪犯身份,但他们并不会因此而被虐待或受到歧视。人民国家在组织力量对他们进行全方位的思想、道德、文化、法律教育和犯罪心理矫治的同时,还要从他们将来服刑期满回归社会能够有业可就和自食其力的角度着想,组织他们参加生产劳动和学习职业技术。他们在服刑期间的生活权利和生活待遇也会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他们的基本人权处遇状态并不会因犯罪而有所改变。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1999年第6期51-54,共4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