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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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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8年11月6日上午,江西省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丰城市法院审判大庭不公开审理一起特大刑事案件。8个月前,17岁的少年刘志丹将小他7岁的幼童刘奇绑架并残忍地杀害,还骗去其父母交出的“赎金”2万元。论罪刘志丹死有余辜,但法律却网开一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留下了他的性命。这是宜春中院在新刑法实施后首例对少年重罪犯的判决。 刘村惊魂 3月10日下午6时许。
作者 范运昌
出处 《三月风》 1999年第6期21-22,3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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