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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推上被告席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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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8年7月21日,康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院建院以来首例侵害名誉权案。康平人民广播电台的法人代表坐在被告席上。原告是康平县卫生防疫站的执法监督员张剑。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名誉损失费20万元。状告新闻媒体,且诉讼的标额之大,这在康平是头一回,审判庭内座无虚席。人们都十分关注这起名誉侵权案的审判。一审判决结果,原告张剑败诉,所花5810元的起诉费由原告负担。判决后,张剑不服,遂上诉至沈阳市中级法院。11月14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张剑败诉,所花上诉费5510元由张剑负担。作为胜诉方的康平电台的职工,本来应因胜诉而高兴,但却高兴不起来,这是因为不但打官司所耗费的五。
作者 齐廷彦
出处 《记者摇篮》 1999年第6期20-21,共2页 Journalist Crad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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