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持人:我公司20多年前的一些退职、自动离职人员现在找到单位,要求补缴从他们退职、离职时起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他们的理由是: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是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他们从前只要在企业工作过一天,都应该享受相应的权利;他们虽已办了退职手续,领了退职金,但当时领取的工资低,退职金很少,应补发。我们认为,他们与我单位早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没有义务为他们补缴社会保险费和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我们的意见对吗,如果他们总是找单位该怎么办?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1年第5期67-67,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