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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罪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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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如何理解和掌握这一法律规定,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均存在分歧,本文试...
作者 张兆松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1998年第12期4-7,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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