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1998年第3期25-26,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
1龙宗智.检察工作中的三个“该不该”[J].人民检察,1998(1):10-17. 被引量:1
-
2康玉生.析人民法院改变指控罪名之判决——建议细化《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1)项[J].检察实践,2003(6):45-46.
-
3曲嘉,刘志华.关于人民法院改变指控罪名的程序问题思考[J].中国科技博览,2010(2):324-324.
-
4肖筱刚.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改变指控罪名权的探讨[J].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5(1):69-71.
-
5汪飞.人民法院改变检察机关所指控罪名的悖论[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5):40-41.
-
6罗书平.法院不是“量刑工具”──也谈法院能否改变指控罪名[J].中国律师,1999,0(8):71-72. 被引量:15
-
7汪飞.指控罪名与被告触犯的罪名不一致时的审判[J].律师世界,1998(8):34-37.
-
8祁建功,李瑛.指控罪名的法定内涵[J].青海检察,2000(2):50-50.
-
9杨志刚.审理毒品案件的三个典型程序问题探讨[J].人民司法,2002(10):52-55. 被引量:1
-
10民工“工伤”两年拖成“工亡”[J].共产党员(下半月),2007(2):39-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