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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本厂业务收取报酬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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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转让本厂业务收取报酬构成受贿罪曹雪松1998年2月,某国有企业杨厂长,以本厂名义发商业信函,与中国进出口公司签订业务合同,成交了一批28万余元人民币的服装加工业务。其后,杨某利用业余时间,将这批服装业务转给有业务交往的某村办厂吴厂长,让该厂加工,同时...
作者 曹雪松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1998年第8期39-39,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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