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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案件因果关系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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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污染案件因果关系的推定陈义志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都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规定,确切地表明了两罪均为结果犯,既存在环境污染的事实,又出现规定中...
作者 陈义志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1998年第9期49-50,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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