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经在镇江、九江两市试点后,正向全国逐步推广。针对当前此项工作尚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除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于1996年颁发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其他相关措施外,还应完善以下内容: 1.在一个地区,规定以本地区参保人员人均工资额5%,作为在职职工的自付部分。这样,既不影响整个地区职工自付部分的总额,又不影响“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基金管理原则,却能堵住一些爱钻制度的空子、贪小便宜的人。在目前,由于各人的工资有高有低,医疗费的自付部分也各不一样。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8年第4期37-38,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