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企业可将职工住房的部分产权出售给职工。职工在取得部分产权后可以外售,但收入需按单位和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会计核算为企业分得的出售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同时在备查簿中登记已出售部分产权的职工住房的原价、累计折旧以及售价笔者认为此处核算存在问题,现举例说明。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8年第12期38-38,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