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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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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局近日以国税函[1998]618号发出通知,要求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用于公益。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8年第12期56-56,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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