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从实践上看,目前国有企业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国有经济必须进行战略性改组,“收缩战线、集中力量、保证重点”已基本成为改组之原则,对于生产设备严重老化,基本失去生命力的国有企业要严格依法实行破产清算,促使其有效资产流向优势企业。鉴于此,国有企业破产责任审计亦是实践之必需。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8年第5期20-21,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