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7年8月1日起实施的《合伙企业法》为处理合伙企业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因合伙情况复杂,纠纷种类多,合伙企业法不可能囊拓。司法实践中对合伙企业债务与涉及的合伙人债务如何承担、清偿以及如何适用法律往往难以准确区分和把握。本文拟就如何区分和清偿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债务及法律适用问题谈点认识。 一、合伙债务清偿的法律基础和前提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由此可见,合伙企业具有下列特征:(1)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都是一种营利性的经济组织;(2)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必须订立合伙协议;(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4)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合伙债权人有权要求一个或几个合伙人偿还全部合伙债务,合伙企业债务多少,合伙人有义务偿还多少,合伙企业财产不足偿还,合伙人用个人其他财产偿还,其偿还数额超过应承担份额,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是指依法订立合伙协议,能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合伙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能够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
出处
《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8年第3期9-10,共2页
Journal of Ningde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