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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火互不相让 法院依法公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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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河南省偃师市水利局征收洛阳首阳电厂水资源费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21日做出终审判决:维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洛行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拨回洛阳首阳山电厂的申诉,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洛阳首阳山电厂承担。洛阳首阳山电厂厂区位于偃师市市区,其取水井位于市区外的伊洛河河滩内。
出处 《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 1998年第6期23-23,共1页 Henan Water Resources & South-to-North Water Di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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