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去年以来,平安、太保、中保已先后开办或准备开办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业务,有些已获人民银行批准,在全国一些省市试行了一段时间.这一险种的开办,顺应了我国新的消费观念的要求,推动了汽车购买,支持了轿车工业的发展.从试运行一段时间的结果看,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于这一险种在各家保险公司均属首次开办,且属信用保证保险,故而牵涉的法律问题多,操作相对复杂,在条款执行过程中,对以下问题应十分谨慎对待.1、根据条款规定,保险人在提供保证给被保险人时,保险人能够得到的自身利益的保障仅是投保人提交的或经由被保险人转移的新购汽车的抵押权,所以抵押真正转移到保险公司非常重要.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和42条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是抵押登记,而负责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机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应在新车驶或电脑资料上注明:“此车为抵押车辆,余款付清前不得转让、买卖、过户等,也不得重复抵押”字样以保证抵押权的实现.而通过对抵押的合同进行公证的方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很可能在一次法律诉讼中视作无效.
出处
《西部金融》
1998年第7期56-5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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