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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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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金融风险的产生 在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中,金融风险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从造成风险产生的行为主体分,有国家给商业银行带来风险的行为、企业的行为和商业银行自身造成风险的行为。从风险的表现形式上分,有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经营风险等等。下面对此作一粗浅的分析。 (一)国家行为产生的风险 国家行为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政府行为,政府行为又有中央政府行为和地方政府行为。 国家(政府)行为可能导致商业银行金融风险的产生。如新法规、新政策的出台。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又要保持社会的稳定,国家有时牺牲局部利益以保整体利益。在我国《破产法》的执行中,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发布后,一些试点城市对银行债权的处置就造成了一些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尽管文件规定该风险国家承担,但银行为此增加的损失、垫款等只能自己消化;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本地的局部利益,推行地方保护主义,搞假破产、真逃债,使银行(国家)利益受到极大损害。 (二)企业行为产生的风险 1、思想观念。由于银行的改革滞后于企业改革,一些企业对商业银行的企业性质没有足够的认识和理解。
作者 杜敏
出处 《西部金融》 1998年第1期30-31,共2页 West China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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